新华医疗今日公告称,公司于6月16日收到山东监管局发出的《关于对隋涌等9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函显示,隋涌等9名业绩承诺方因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已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监管部门敦促相关承诺方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警示函显示,2014年,新华医疗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了成都英德85%股权,并与隋涌等9人签署了《利润预测补偿协议》。彼时,业绩承诺方承诺成都英德201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4580万元;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业绩承诺方将向新华医疗支付相应补偿金。
经查,成都英德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4582.70万元,比承诺的净利润低9637.83万元。根据《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应于今年6月1日前向新华医疗履行补偿义务。但截至该日,业绩承诺方并未履行相应补偿义务。
对此,山东证监局认为,作为业绩承诺方,隋涌等9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隋涌等9人予以警示,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监管部门敦促隋涌等9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自身作出的公开承诺,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自新华医疗完成收购后,成都英德连续三年都未能实现业绩承诺,其2014年和2015年实现当年业绩承诺金额的比例分别为83.25%和75.99%。
记者注意到,公司2016年年报显示,成都英德2015年业绩补偿款也未能全部履行到位。对于2015年度业绩补偿款的追偿,公司已向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取得胜诉的民事判决书。
今年6月初,因业绩承诺方不履行2016年业绩补偿款等事宜,新华医疗收到上交所问询函。在回复问询时,业绩承诺方称,因所持股票市值缩水,向新华医疗偿还业绩补偿款已经超出了个人可承受的范围,故而无法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