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安国祁安药业有限公司、安国市辉发中药饮片加工有限公司、吉林省泽康药业有限公司、江苏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杭州华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省万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亳州)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亳州市宏大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青春康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西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西樟树天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河南千方药业有限公司、湖北辰美中药有限公司、湖南省弘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万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国瑞堂中药制药有限公司、海南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重庆万力药业有限公司、四川中庸药业有限公司、遵义市银花药业有限公司、云南新世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青海九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宁夏明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35批次杜仲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含量测定、性状(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由当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35批次不合格中药饮片名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3月23日
2017年第48号通告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