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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 为医生自由执业又添一把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04  浏览次数:87
  医药网1月24日讯 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 》( 国办发〔2017〕4号,下称《意见》)公布。在这份儿一万余字“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的文件中,至少有4处提到“医疗卫生”。梳理相关内容,也可以窥视中央对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看法。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文件再一次要求“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完善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破除制约高素质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赋予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更大的流动自主权,激发人才流动活力”。     1、公立医院编制改革有望给医生更大的流动自主权     关于编制制度改革,一直都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中之重。2012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就“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制定和完善编制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县级医院编制备案制”,医院在编制规模或备案制内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岗位。2015年4月,《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文件更是明确提出“创新县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很多地方在改革中实际已经废除了公立医院编制管理,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来办法。2016年人社部有关人员曾经公开指出,年内“废编”。但此后又被叫停。     今天,看到这个《意见》在完善智力要素集聚流动机制,激发人才流动活力举措中,提出要“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完善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破除制约高素质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赋予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更大的流动自主权”。显然这将预示着编制改革将重新启动,医生将获得更大的流动自主权,自由执业将得到更多政策支持。     2、健康医疗的市场准入将更加公平开放     《意见》在“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制度”一节中,提出“完善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本着降低创业门槛的原则,不急于纳入负面清单管理。根据教育培训、健康医疗、交通出行等领域新业态的特征,调整优化准入标准,创新监管方式,鼓励商业模式创新。这实际上就给予新兴的“健康医疗”领域,如互联网医疗、医养结合、社会办医、临床检验中心、影像中心、安宁养护中心等,将大开绿灯。     3、发展初期的新技术将得到包容     《意见》还提出,要加快制定新型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技术规范,建立适应新技术新业态发展需要的新型管理机制。推行动态审慎监管。包容处于发展初期的新业态发展。在敏感领域,根据行业和企业申请对处于研发阶段、缺乏成熟标准或完全不适应现有监管体系的产品、服务开展并行研究和监测分析,同步研究科学有效的监管方法。这就为医疗新技术的临床试验研究在许可方面予以放开。以包容的心态许可,以及时跟进的方式监管,以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协作地方方式服务。     4、新药按规定必须纳入医保目录     《意见》明确在“完善优先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的支持机制”提出,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调整完善国家医保目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创新药物按规定纳入目录范围,支持通过采用性价比高、疗效确定的创新药物降低医疗费用,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这就为新药研发开通了一条光明大道。
 
关键词: 自由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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