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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今年扩大“两票制”实施范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2  浏览次数:93
  医药网1月10日讯 记者从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我国将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广“两票制”,即药品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目的是压缩药品流通环节,使中间加价透明化,进一步推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据介绍,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率先执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推行“两票制”。2017年进一步扩大“两票制”实施范围,争取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表示,“两票制”有利于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利于加强药品监管,实现药品质量、价格可追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利于净化流通环境,依法打击非法挂靠、商业贿赂、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有利于深化药品领域改革,提高行业集中度,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现“三医联动”改革。     根据实施意见,“两票制”将改变过去药品从生产厂家到医疗机构层层加价,多次开票的现状,节省患者费用和医保基金。      “如果按公立医院总药品使用量来计算,我觉得药价虚高水分大约在30%左右。”福建省医保办处长张煊华认为,药价虚高利益链条很长,影响到上游生产企业,也影响了下游的公立医疗机构,左右了部分医生的行为。     实施意见指出,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证据,以便互相印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针对一些情况,实施意见作了特别规定。例如,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规定药品流通企业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实行特殊处理。     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将取消药品集中采购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关键词: 药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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