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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贩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究刑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04  浏览次数:73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今天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我国管制情况以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出台后国家禁毒办的落实措施。

据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巡视员魏晓军介绍,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行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次性增列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覆盖当前全球8大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办法的出台是中国政府及时应对突出毒品问题,全面推动禁毒工作发展的创新举措,将为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带来积极影响。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

魏晓军说,欧洲、北美、俄罗斯、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新精神活性物质已成为仅次于大麻的第二大滥用物质,滥用人群以年轻人为主。我国已经发现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个案,但尚未形成规模性滥用。根据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和相关国家通报并经我国有关部门核查,目前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相当一部分在我国生产。

据了解,我国长三角等地一些具有化工、医药知识的人员受境外贩毒团伙利益诱惑驱使,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联络,根据境外不法分子提出的品种、数量等需求,采取订单式生产并经邮寄等渠道输出,利用各国管制差异逃避打击。

6月17日,武汉海关成功破获一起走私毒品案,联合湖北公安机关成功捣毁一处制毒加工窝点,抓获张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缴获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约4公斤以及大量半成品、原材料、易制毒化学品和制毒设备。

经查,2014年3月至11月,张某犯罪团伙累计生产“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193公斤,这一团伙生产的其他各类精神药品达四五十种,以伪报品名的方式通过邮寄渠道发往境外,行销美国、澳大利亚等几十个国家。

公安部禁毒局禁制毒品处副处长肖英侠说,办法规定,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等非药用类精麻药品的管制以国家禁毒主管部门,即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为主负责,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卫生计生委共同进行品种的调整。增列的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完全不具备药物价值,将药用类和非药用类精麻药品分开管制,更加符合工作实际。列管之后,非法制造、贩运这些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行为,将按照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魏晓军说,国家禁毒办将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契机,抓紧推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及时制定最新管制的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罪量刑标准。

新精神活性物质品种更新速度极快,当某种物质被列入管制后,很快就有新的替代物质创造出来。肖英侠说,办法充分考虑新精神活性物质这一特点,明确规定国家禁毒办可根据实际监测情况及时启动列管工作,并将从专家委员会风险评估到完成列管立法程序的时限限定在9个月以内,大大提高列管工作时效。

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个国际性问题,仅依靠一国之力难以解决,需要各国共同努力。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收到俄罗斯、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多个国家执法部门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大量线索核查请求。2012年以来,公安部禁毒局共协助相关国家核查并反馈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线索近百件。

魏晓军介绍说,办法不仅把联合国已管制或已在国内形成现实滥用危害的品种纳入列管范畴,也把我国有生产、无滥用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造成滥用危害的品种作为列管标准,既符合当前工作需要和实际,更体现了我国主动为国际禁毒事业负责的立场和态度。

魏晓军建议,各国应加强毒品预防宣传教育,从减少需求入手,合力遏制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消费的扩散;加强情报线索通报,完善对网络渠道监管,合力应对利用互联网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活动。

据了解,我国已与20个国家(或国家联盟)签订24个政府间禁毒合作文件,与12个国家禁毒部门签订14个部门间禁毒合作文件,相继破获一大批有影响力的跨国跨境制贩、走私毒品大案,成功开展跨国控制下交付行动上百次,抓获上百名境内外大毒枭。仅2014年以来,就与国外禁毒部门交流案件信息和情报线索400余条,出境办案10余次。2014年全年共引渡、遣返、移交逃犯和犯罪嫌疑人1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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