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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惩处医药受贿院长 涉事企业进招采黑名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13  浏览次数:130

  10月9日,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三份公告指出:13家医药企业因商业贿赂被列入招标采购黑名单,其在当地原签订的合同终止,未来两年内不允许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参与采购配送工作。

  比起13家上黑榜企业名单,大家更关注其上榜原因和时间。要知道,自2013年GSK事件将医药行业“不能说的秘密”——商业贿赂公之于众,中纪委对医疗机构的打击也在2015年前后迎来小高潮(详情点这里):哈尔滨第一医院原院长涉嫌犯罪、烟台市山区人民医院原院长受贿、攀枝花中西医结合医院原院长受贿、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受贿、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涉嫌违纪违法、安徽塌方式腐败牵出院长16人副院长6人、中南大学湘雅三院院长等受贿、解放军总参总医院原政委受贿、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原院长、柳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原院长受贿……

  当院长因受贿被惩处,所贿赂本身所涉及的医药商业公司应该如何处置呢?

  海南省的做法成为一种可供各省参考的样本——医院院长被查,涉及企业进入招采黑名单。在重启招标采购的当下,这种做法是否会很快被其他省份所模仿?

  附海南最新发布招采黑名单相关文件内容:

  成文时间:2月16日

  根据《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工商处〔2014〕182号),海南宝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为了促销医疗用品,以提成款的方式,按销售比例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款且均未入账的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我委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了核查,核实海南宝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依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等七部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和《海南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管理办法》(琼卫体改〔2014〕1号)、《海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琼卫政法〔2014〕3号)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将海南宝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列入“非诚信交易黑名单”不良记录并在网上公示。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该企业在我省所有药品、医用耗材的供货、配送资格,我省所有医疗机构终止该企业原签订的所有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供货、配送购销合同;并在两年内不允许海南宝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参与我省所有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工作。

  成文时间:5月16日

  根据《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白刑初字第49号认定的海南普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海南豪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海南三精欣长盛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双鸽药品医械有限公司、海南丰元医药有限公司、海南力强医药有限公司、海南飞利医药有限公司、海南振誉药业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当事人为了感谢白沙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练昌金长期对其公司在医疗耗材、医疗器械、医疗药品采购业务上给予的关照,先后多次送给白沙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练昌金共计人民币96万元的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是商业贿赂。我委再次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了核查,核实了海南普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海南豪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海南三精欣长盛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双鸽药品医械有限公司、海南丰元医药有限公司、海南力强医药有限公司、海南飞利医药有限公司、海南振誉药业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依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等七部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和《海南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管理办法》(琼卫体改〔2014〕1号)、《海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琼卫政法〔2014〕[2014]3号)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将海南普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海南豪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海南三精欣长盛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双鸽药品医械有限公司、海南丰元医药有限公司、海南力强医药有限公司、海南飞利医药有限公司、海南振誉药业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列入“非诚信交易黑名单”不良记录并在网上公示。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上述该八家企业在我省所有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供货、配送资格,我省所有医疗机构终止上述该八家企业在我省原签订的所有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供货、配送购销合同;并在两年内禁止该上述八家企业及其法定代理人参与我省所有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工作。

  成文时间:9月23日

  根据《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琼山刑初字第141号认定的,海南天恒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武海医械有限公司、海南盛南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同心堂药业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当事人为了感谢万宁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林俊杰长期对其公司在医疗耗材、医疗器械、医疗药品采购业务上给予的关照,先后多次送给万宁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林俊杰共计人民币64.05万元的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事实,我委再次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了核查,核实了海南天恒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武海医械有限公司、海南盛南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同心堂药业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依据原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等七部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和《海南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管理办法》(琼卫体改〔2014〕1号)、《海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琼卫政法〔2014〕3号)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将海南天恒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武海医械有限公司、海南盛南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同心堂药业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列入“非诚信交易黑名单”不良记录并在网上公示。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上述四家企业在我省所有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供货、配送资格,我省所有医疗机构终止上述四家企业在我省原签订的所有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供货、配送购销合同,并在两年内不允许上述四家企业及其法定代理人参与我省所有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工作。

 
关键词: 医药 ,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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