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采购实行集中管理,不得自行采购基本药物。
省卫生厅昨天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省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的中标价格,确保同一药品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统一。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市辖区内的卫生院)由所在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卫生局要定期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网采购基本药物,不得擅自进行网外采购。每季度要通过一定形式公示基本药物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为保证临床用药,因紧急情况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临时使用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时,可先一次性采购和应急使用,但须在10日内逐级向省卫生厅备案采购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在醒目位置公示基本药物价格。
基本药物采购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基本药物配送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按照实际购进价格向村卫生室供应基本药物,村卫生室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石家庄日报 王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