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8月27日讯 8月26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刊登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议纠正蚌埠市卫生计生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公开致函安徽省办公厅,建议安徽省责令蚌埠市卫计委改正相关行为,并对本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是否还存在其他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从总体上予以清理和规范,并将整改情况于2015年8月31日致函国家发改委。
发改委的函件称,调查显示,2015年4—5月,蚌埠市卫计委分三次组织发布公告,进行药品采购。其中,4月10日发布的《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单品种带量采购询价公告》(皖C-2015-CG-X-111)中,不仅确定了30种药品的品种、规格和剂型,还直接确定了生产企业,排除和限制了同种药品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要求。
在4月10日发布的市区组竞争性磋商公告(皖C-2015-CG-C-112)和5月22日发布的三县组竞争性磋商公告(皖C-2015-CG-C-168)中,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设置不同的资质要求,排除了外地潜在投标者,不利于促进相关市场充分竞争,控制药品虚高价格,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要求。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特建议你省责令蚌埠市卫计委改正相关行为,并对本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是否还存在其他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从总体上予以清理和规范。
从发改委的文件上来看,限制外地机构参与投标的情况在安徽省并不少见,安徽濉溪县的招标公告还要求投标人承诺中标后在当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单独核算的公司,这个是不是也是滥用权力呢?如果安徽全省都整改的话,需要不需要整改呢?我们期待最终结果了。
现在不少地方的招标、二次议价都存在类似的情况,发改委的实力那可是大家有目共睹的,现在发改委公开喊话了,其他地方听见了吗?
附:蚌埠市卫计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事实和整改建议
一、案件主要事实
2015年3月,蚌埠市卫计委等6部门印发《蚌埠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实施办法(暂行)》,成立蚌埠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公室)和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联合体(以下简称采购联合体)。其中,采购办公室设在蚌埠市卫计委;采购联合体由全市94家公立医疗机构组成(其中一家为精神病医院)。
4—5月份,蚌埠市卫计委分三次发布公告,进行药品采购。其中一次为单品种带量采购;两次为打包带量采购(精神病医院未参加打包带量采购)。基本情况如下:
(一)2015年4月10日,发布《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单品种带量采购询价公告》(皖C-2015-CG-X-111,以下简称111号询价公告),对30种确定品种、规格、剂型和生产厂家的药品进行询价,采购总金额1.004亿元。
公告中规定投标人资格为“在本次单品种带量采购范围内的生产企业”,要求“单品种让利幅度不得低于25%(与省中标价相比下降至少25%)”。4月21日和22日,采购办公室分两次,对18个生产企业共21种药品接受25%降价幅度的情况进行了公示。蚌埠市卫计委表示,对未成交的9个品种,目前已经选择了替代性品种,并在两次打包带量采购中予以解决。
(二)2015年4月10日,发布市区组竞争性磋商公告(皖C-2015-CG-C-112项目,以下简称112号公告),对33家市区医院使用2619种药品进行打包带量采购,采购总金额2.78亿元。
公告要求投标供应商整体打包报价,并规定选取“10家供应商(市内5家,市外5家)”中标。调查显示,共有12家药品配送企业参与投标。4月21日,采购办公室发布公示,确定了10家中标企业名单。
(三)2015年5月22日,发布三县组竞争性磋商公告(皖C-2015-CG-C-168项目,以下简称168号公告),蚌埠市怀远、五河和古镇三县共60家公立卫生医疗机构对2850种确定品种、规格、剂型和生产厂家的药品进行打包带量采购,采购总金额2.9亿元。
168号公告也要求投标供应商整体打包报价,规定选取12家成交配送企业数量中标(其中本市企业6家,市外企业6家)。共有18家药品配送企业参与投标。6月2日,采购办公室确定12家中标企业名单。
二、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情况
按照蚌埠市卫计委等6部门下发的《蚌埠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实施办法(暂行)》,“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名称为蚌埠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主要承担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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