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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05  浏览次数:98
    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床位不超过250张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以及床位不超过150张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

  昨天,杭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

  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老年医疗、护理等非营利性专科医院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投资主体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上规模、高层次的达到二级甲等医院以上建设标准的综合医院,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非营利性专科医院,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以及在新建城区、开发区、大型住宅区、中心镇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民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等 只要符合准入条件均不受限制

  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制,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不合理扩张。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除性病、计划生育、产科等科目应符合相应规定外,民营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

  对租赁房屋新建的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符合条件的可获补助

  主城区范围内,对为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符合卫生发展规划的,三年内立项新建的自建用房(含自购产权)、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10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专科医院(不含美容、整形、牙科、性病等非基本医疗服务医院及非基本医疗服务床位),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后,年床位使用率大于70%的,经考核验收后,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

  主城区范围内,对租赁房屋新建的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租赁期五年以上且达到前款规模的,按每张床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其中50%的奖励在5年后兑现;现有非营利性民营医院达到前款规模和相应要求的,根据出院病人数,给予每人次一定额度的补助。(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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