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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超15家的开新店不受距离限制 鼓励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布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18  浏览次数:77

日前,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规模化发展的意见,明确在实施新版GSP同时,在全市范围逐步建立起点较高、规模较大、布局合理、行为规范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体系。

  6家及以上门店可申请连锁企业

  当前,我市药品零售经营呈现“多、小、散、低”现状,行业集中度低,为此,我市对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给予政策上的倾斜,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规定新开办连锁门店优先审批,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和营业面积、距离限制可适当放宽。

  药品零售企业具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条件,其门店数在6家(含)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10家门店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为基数,超过10家门店的,每增加10家门店,应当增配1名执业药师;门店可暂不配备执业药师,但县城(含县、区)内门店必须配备1名具有药师以上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的,应为中药饮片高级鉴别师或中药师以上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

  药学技术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门店或企业兼职。

  门店超15家的开新店不受距离限制

  据介绍,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门店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主城区内(不包括下花园区)不少于60平方米,具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各县及下花园区内不少于40平方米,具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在乡镇、行政村开办门店暂不设面积要求,但必须与其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

  另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联合、购并等形式在原址重新设立门店的,以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数量超过15家(含)以上的,不受《河北省药品安全质量保证机制》中距离限制;门店数量15家以下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门店,与其它已有药品零售企业距离限制可放宽到可行进距离不能低于50米。

  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要素按照新版GSP要求执行。

  鼓励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布点

  在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布点上,意见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乡镇(不包括县城区所在乡镇)、农村开办门店,不设营业场所面积、距离限制,药学技术人员可配备1名以上(含1名)具有药学、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应技术职称的人员。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把现有的市、区、县城以上门店向乡镇、农村迁址,其注册地址变更,不受市、县、区地域管辖限制。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兼并乡镇、农村单体药店,办理兼并手续过程中对《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审核适当放宽。

  同时,鼓励药品零售单体药店规模化、规范化经营,对县城区新开办或迁址变更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营业场所为楼房,底层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单体药店,不受《河北省药品安全质量保证机制》中的距离限制,其他单体药店可放宽到与已有药品零售企业可行进距离不能低于50米,但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要素按照新版GSP要求执行。

  连锁率逐年增加15%以上

  据了解,按照意见目标要求,从今年起全市药品零售连锁率逐年递增,每年比上年增加15%以上;“十二五”末,全市力争药品零售连锁率达到65%以上,使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及其市场占有率在全市药品零售市场内占据主导地位。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积极鼓励现有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资产重组形式,整合其他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行政区域发展,以直营连锁形式扩大经营规模;鼓励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个人以兼并、联合、参资入股等形式,参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改制;鼓励省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和资产重组形式,对我市现有药品零售企业进行整合与改造。

 

 
关键词: 河北省 , 药品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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