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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同“公”天津鼓励社会资本办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7-07  浏览次数:384
    市有关部门和企业近日集中签署10项合作协议,引进社会资本在津建设一批高水平医院,掀开了本市社会资本办医的全新历史发展篇章。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王贺胜昨日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天津市卫生资源调整“十二五”规划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和大型、高端营利性医院,到2015年末,全市民营医院床位数将由现在的2600余张扩大至1.36万张,占全市医院总床位数的比例将由当前的5.4%大幅提升至20%,在准入、执业等方面将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真正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

  调整新增医疗卫生资源 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办医

  “坚持公立医院为主导、非公立医院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王贺胜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精神,本市将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院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办医的实施意见,消除阻碍非公立医院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医改精神,本市将放宽社会资本办医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改变目前本市非公立医疗机构普遍处于中小规模、中低水平的状况。需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办医。允许境外医院、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院。

  改善土地人才社保等政策 鼓励承担公共卫生等服务

  王贺胜表示,本市还将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办医的执业环境。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将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院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执行政府价格政策。营利性医院,将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非公立医院凡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并符合医保定点规定的,将按程序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报销政策。此外,在土地使用政策上,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上,非公立医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权益。

  同时,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院间合理流动,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影响。非公立医院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此外,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

  建社会监督机制规范执业 患者满意度作为监管指标

  针对人们关心的非公立医院规范执业、诚信经营问题,王贺胜表示,全市各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禁非公立医院超范围服务,依法严打非法行医和医疗欺诈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卫生部门将把非公立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管、医院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其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将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作为监管指标,纳入对非公立医院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院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鼓励非公立医院采用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诚信执业。(天津网-数字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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