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章医疗救助部分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可以采取缴费补贴、医疗费用补助两种方式实施。
根据《办法》,医疗救助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应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国家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4年2月7日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邮寄信函和发送电子邮件,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