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开发布。该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后,结合监管体制改革和工作实际,对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4号)进行了修订,将《暂行办法》中由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改为由局长办公会承担。从工作实际出发,对案情重大、复杂等需要提交总局研究确定的事项,改为由局长办公会议承担,既确保总局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也利于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效率。同时,规定总局在法制司设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相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共5章22条。《办法》规定: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负责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专项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