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任务分类 | 重点任务 | 责任部门 | 时限要求 |
1 | 加强药品配备管理 | 查找配备不足药品,补齐社区短板 | 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 2024年3月底前完成 |
2 | 做好药品库存规划,完善药品登记 | 市卫生健康委 | 2024年2月底前完成 | |
3 | 调整药品包装规格,贴合临床需求 | 市药监局 | 持续推进 | |
4 | 完善诊疗服务和报销政策 | 加强用药品规衔接,延续处方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 | 2024年2月底前完成 |
5 | 加快推进线上诊疗,延伸配送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 持续推进 | |
6 | 研究调整报销政策,鼓励社区就诊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 持续推进 | |
7 | 优化家医签约服务 | 取消首诊转诊限制,促进家医签约 | 市医保局 |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
8 | 做好重点人群健康监测,完善家医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 | 2024年3月底前完成 | |
9 |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 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加强诊疗信息共享 | 市卫生健康委 | 2024年3月底前完成 |
10 | 改造HIS系统,解除不合理用药限制 | 市卫生健康委 | 2024年3月底前完成 | |
11 | 完善考评激励机制 | 优化考核评价指标,避免负向引导 | 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
12 | 深化支付方式改革,试行按人头付费 | 市医保局 | 持续推进 | |
13 |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关联年终清算 | 市医保局 |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 |
14 | 加强监测分析和宣传引导 | 加强数据监测分析,建立月度通报制度 | 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 | 持续推进 |
15 | 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舆情引导 | 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市经信局 | 持续推进 |
京医保发〔2024〕3号
各有关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为加大力度破解长处方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更好地满足慢性病患者用药需求,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切实推进门诊慢性病长处方政策落实的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关于切实推进门诊慢性病长处方政策
落实的若干措施
落实门诊慢性病长处方政策是北京市2024年重要民生实事项目的具体举措,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重要实践。为进一步加大力度破解门诊长处方政策落实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更好地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积极引导分级诊疗,切实推进门诊慢性病长处方政策,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药品配备管理
1.查找配备不足药品,补齐社区短板。确定适宜开具长处方的慢性病病种范围,对照三级医疗机构慢性病常用药品品种规格,查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不足的药品,并做好相应药品采购和储备。慢性病常用药品各品种规格纳入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各级医疗机构均可按需采购。(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2.做好药品库存规划,完善药品登记。医疗机构针对常用慢性病药品品种规格,科学规划药品库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群众需求药品登记系统作用,对于慢性病患者需要但尚未配备的药品,做好药品登记并及时采购配送到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调整药品包装规格,贴合临床需求。针对部分药品包装规格不符合临床需求、影响长处方开具的问题,鼓励本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慢性病药品包装规格为7天用量的倍数,并对持有人进行年度报告或备案提供指导和服务,从药品生产环节解决药品包装规格不符合临床实际需求的情况。(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二、完善诊疗服务和报销政策
4.加强用药品规衔接,延续处方服务。推进三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慢性病用药可供应的品规一致,结合居民个性化用药需求,切实满足高血压、糖尿病两类疾病用药。加强医联体内慢性病患者用药衔接,在保证用药安全前提下,提供处方延续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5.加快推进线上诊疗,延伸配送服务。针对慢性病患者以老年患者为主,可能存在行动不便等情况,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开通线上诊疗和医保移动支付,鼓励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人不出户、送药上门“一站式”配送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6.研究调整报销政策,鼓励社区就诊。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取药的,研究调整部分药品报销政策,取消10%个人先行负担比例。(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三、优化家医签约服务
7.取消首诊转诊限制,促进家医签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签订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的,取消首诊转诊限制,可直接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中医、专科、A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给予支付;未签订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的,仍执行原首诊转诊政策。(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8.做好重点人群健康监测,完善家医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做好家医签约后高血压患者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监测,真正发挥家庭医生签约作用,促进有效健康管理。通过电话联系、微信群宣教、门诊随访等形式,做好家庭医生对重点人群慢性病用药指导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四、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9.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加强诊疗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各级医疗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支持将二、三级医疗机构诊断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信息数据推送至其健康档案或签约家庭医生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方便为患者提供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0.改造HIS系统,解除不合理用药限制。医疗机构不断优化医生工作站和门诊处方管理系统,结合行业有关规定和患者需求做好门诊开药服务。指导医疗机构对HIS系统进行改造,解除对慢性病患者开药时长限制,并开展操作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五、完善考评激励机制
11.优化考核评价指标,避免负向引导。不断优化完善三医联动绩效考核指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指标,门诊次均费用、门诊次均药品费用等考核需剔除长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影响,避免考评指标负向引导,促进长期处方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12.深化支付方式改革,试行按人头付费。选取部分紧密型医联体试行糖尿病、高血压两种慢性病门诊按人头付费,推进“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推动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13.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关联年终清算。将长处方考核评分纳入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BJ-GBI)质量评价指标,并与年终清算关联,对医疗机构(含互联网诊疗)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落实长处方政策导致的医事服务费损失予以合理补偿。(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六、加强监测分析和宣传引导
14.加强数据监测分析,建立月度通报制度。建立月度通报制度,对医疗机构长处方落实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各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科学持续开展监测分析,量化数据反映工作落实质效。(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
15.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舆情引导。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多途径做好政策宣讲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与卫生服务机构之间沟通联系,通过实地调研、现场指导等方式,及时收集、解决卫生服务机构落实长处方政策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避免因误解政策影响长处方开具。(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市经信局)
附件:切实推进门诊慢性病长处方政策落实若干措施重点任务清单
附件
切实推进门诊慢性病长处方政策落实若干措施重点任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