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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要求发现问题食品应当立即召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8  浏览次数:124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对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重新划定,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上市销售食品,应当立即召回。

  《规定》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实施备案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和监督管理,并将小作坊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根据食品摊贩的特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部门由市级人民政府指定。卫生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备案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督管理。

  《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并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应当立即召回,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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