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1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
2 | 北京医院 |
3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
4 |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北大医院) |
5 |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 |
6 | 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大学第四临床医学院) |
7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
8 |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
9 | 中日友好医院 |
10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
11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
12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
13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14 | 北京肿瘤医院 |
15 | 航天中心医院 |
16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
17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
18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 |
19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 |
20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特色医学中心 |
21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
22 | 国家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医院 |
23 |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
京医保发〔2023〕15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落地工作,拓展参保患者用药购药渠道,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建立完善国谈药“双通道”管理机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更好满足参保人用药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保障水平,在本市药品“双通道”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选取部分门诊量大、国谈药采购数量少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双通道”管理试点工作(附件1),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完善国谈药落地保障机制
为实现处方流转、药品购买、医保结算的全线贯通,市医保经办机构依据遴选原则,在参加试点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周边认定1家定点零售药店(一院多址按医疗机构需求进行认定)供应国谈药,三方共同签订国谈药供应协议。签订三方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协议药店)根据试点医疗机构诊疗需要,供应试点医疗机构暂无法配备的治疗必需国谈药。参保人员凭医生开具的外配处方到协议药店购买国谈药(非国谈药执行原外配处方管理要求),发生的药品费用按医保规定进行结算。
二、协议药店确定
符合条件(附件2)的定点零售药店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参加试点工作,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协议药店认定工作,并与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试点医疗机构签订三方协议,保障国谈药供应。
三、医保支付政策和支付标准
(一)国谈药在试点医疗机构和协议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
(二)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持处方到协议药店购药费用,参保人员付清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后,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药店直接结算。
(三)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到协议药店购买国谈药,费用由参保人员垫付或试点医疗机构垫付,个人垫付部分试点医疗机构给予报销,出院结算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四)在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中,对试点医疗机构在协议药店发生的国谈药增量费用在医疗机构总额外由医保单独清算。
(五)符合DRG除外政策的国谈药执行除外政策。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医疗机构,对临床确有需求暂时无法配备的国谈药应向协议药店及时反馈,由协议药店根据试点医疗机构需要及时配备。试点医疗机构将协议药店配备国谈药的相关信息在本院HIS系统中进行维护,确保参保人员在试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医生可根据治疗需要开具外配处方。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处方有效期内到协议药店购药。
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临床医生的宣传,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药品合理使用,同时保障参保人员规范使用外配药品。
(二)协议药店要严格遵守药品监管部门管理规定,对所售药品质量负责,若出现质量问题,立即解除三方协议,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严格追究协议药店责任。
协议药店的国谈药与试点医疗机构执行统一价格,按照协议要求做好国谈药配备,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三)各相关企业要及时将国谈药在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保障国谈药供应。
(四)各区医保局要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试点医药机构国谈药配备采购等进行精细化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掌握试点医药机构国谈药配备的变化情况,加强督导,提高国谈药的可及性,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五、加强监测确保规范安全使用
各级医保管理部门要健全细化审核规则,完善智能监控,加强参保人员用药全流程的监管,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基金安全。定点医疗机构是国谈药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确保用药安全。对于外配处方,要定期开展处方点评,完善处方流转机制,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购药渠道。各试点医疗机构、协议药店要加强内部管理,落实药品质量安全全流程追溯机制,强化处方审核、调剂,药品配送、存储等环节责任。
六、本通知于2023年10月28日执行。
附件:1.试点医疗机构名单
2.试点零售药店遴选条件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5日
附件1:试点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2 试点零售药店遴选条件
一、取得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签订服务协议书,原则上距离试点定点医疗机构1000米以内,近一年无药监、医保部门行政处罚、违约处理记录。
二、药学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专职执业药师不少于2名。
三、有独立经营国谈药区域且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有专门的功能分区且有明确标识,功能分区应包括处方审核区、调配区、药事服务区、患者教育区等。
四、具有经营国谈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实名制建档、处方审核、用药指导、患者随访等。
五、具备与国谈药储存相适应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具备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有符合冷链要求的储存及配送服务的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
六、愿意配合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搭建满足国谈药管理需求的信息系统,实现在线处方流转、在线结算、药品配送上门一站式服务。
七、具备30%及以上国谈药品种的零售经营权,能够保证相关品种的持续稳定供应。
八、符合以上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中,按照连锁药店、距离远近、经营国谈药经验等因素优先参与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