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焦点关注 » 正文

药品保健品广告严重违法将被停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109
全国广播电视报纸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网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启动,并覆盖了部分县。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对严重违法广告所涉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

  全国广播电视报纸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网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启动,并覆盖了部分县。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对严重违法广告所涉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

  通知提出,对监测发现的含有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保健功能、适用范围),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标示有效率、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生、患者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5大类违法广告,按照情节严重依法从严查处,对严重违法广告所涉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

  通知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系统监测到的严重违法广告数据及广告样件进行核实。于每月底前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管机关查处;同时将汇总处理结果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每季度将行政区域内违法广告监测结果及处理情况向当地宣传、纠风、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报,必要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对系统提供的广告监测数据定期备份,建立广告监测数据档案,保存不得少于2年。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定期根据系统提供的广告监测数据对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严重违法广告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销售、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建议撤销或收回广告批准文号、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