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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完成最低价联动,5月1日起执行新价格、医保支付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05  浏览次数:271
  4月24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发布通知,该省按照国家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在线在线交易药品价格联动工作已完成。     联动后的价格,即为浙江省挂网产品新的集中采购价格,各单位应以不高于集中采购价格开展药品采购配送,新的挂网价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此次联动价格为至2022年10月31日前,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采购最低在线交易价格。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浙江取全国最低价进行价格联动的方式,从2015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价格联动,联动后的药品价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制定下一年度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医保支付标准与价格的相互衔接、相互影响,直接关系到药品在临床的使用和支付。     浙江省在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准入、医保支付改革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该省采购平台是全国第一个实现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采购平台。     在采购准入及医保支付标准政策方面,2020年浙江省发布《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完善平台准入机制、建立产品退出机制,探索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制度,并且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度体系。     《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完善平台准入机制、建立产品退出机制,探索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制度,并且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度体系。     挂网方式:价格取全国最低价,不高于同剂型产品最低价的70%和原研药品的49%的低值     其中,明确属于医保目录、基药目录但无在线交易的品种,如有全国10省及以上价格的,可不高于最低价挂网;不足10省的,在不高于全国最低价前提下,经与浙江省包括至少10家三级医院谈判后,不高于谈判的最低价挂网;     1.1类新药、过评药品(含视同过评)、参比制剂或原研药品,可按“无在线交易药品”定价原则申请挂网;     与已在线交易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可按以下定价原则申请挂网:不高于同剂型产品最低价的70%和原研药品的49%的低值,且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其中,与在线交易产品已共同被认定为原研药品的,不高于已在线交易原研药品的70%。按这一规则有新产品挂网后再挂网的产品,不高于同剂型产品最低价。不同规格按差比价原则取低值。     医保支付标准年度加权平均动态调整     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方面,支付标准按年度调整,并根据相关药品在线交易情况实时变更动态调整。     所有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含自行采购产品),均纳入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定点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按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执行,上浮额以最小包装计最高不超过200元。     将20个药品纳入支付标准试点,按药品说明书支付     此外,浙江省还进行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将20个药品纳入试点,以通用名(含剂型)确定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每年根据药品加权平均价等因素,动态调整支付标准。全省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统一执行,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纳入试点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试点支付标准的药品如下表所示:  
 
关键词: 低价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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